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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十四五”规划》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1 09:20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日前,《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由省民政厅正式印发。现就《规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民政部通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殡葬领域有关问题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涉及“坟地产”暴利、“住宅式”墓地、违建豪华墓及活人墓、公益性骨灰堂违规经营管理等问题。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雄安新区时,对殡葬设施规划又作出重要指示。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省在公益性安葬设施方面短板突出,与人民群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好长效治理,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势在必行。

“十三五”期间,我省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殡仪馆设施设备条件全面提升,投入资金28.5亿元,实施殡仪馆新(迁)建、改扩建项目54个。除少数在建项目外,已基本完成殡仪馆新(改、扩)建任务,包括土葬改革区在内的殡仪馆设施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2020年8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殡仪馆和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到2025年,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所有县市及60%以上的乡镇中心村。2020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将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作为建设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

为着力解决全省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短板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省民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聚焦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编制《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

二、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四大部分,具体为: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包括我省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主要总结“十三五”时期殡仪馆设施建设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取得成绩,分析我省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短板问题和建设方向,深刻认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阐明推进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迫切性。

第二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在指导思想上,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性方向。在基本原则上,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控制规模、节地生态,持续发展、有效监管等四方面要求,符合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现行政策和我省的实际。在建设目标上,聚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到2025年,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所有县市及60%以上的乡镇中心村”的目标要求,明确了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益化改造民政部门直属公墓、配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区、划定集中安葬点等建设方式,提出了主要指标和指标值。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全面编制布点规划、稳步推进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建设标准、提升公墓安葬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设施有效利用、着力突破建设瓶颈等7 个方面。其中,编制布点规划部分重点明确了公益性安葬设施布点的原则,做好公益性与经营性安葬设施的统筹,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推进设施建设部分主要明确不同地区的建设重点和现有资金保障能力下的建设序列,并提出了同步开展整治的有关要求。建设标准部分强调实事求是、控制规模,并根据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群众散葬坟墓的不同,提出了更高的节地生态安葬要求。提升公墓安葬服务能力部分主要是要求发挥现有民政部门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社会责任,成为公益性安葬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并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部分主要是明确符合各地实际的管理制度和定价原则,确保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公益属性。保障设施有效利用部分主要是通过在选址时尊重群众意愿和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红白理事会作用等措施,确保公益性安葬设施的有效使用。着力突破建设瓶颈部分重点是解决用地需求和多渠道资金投入问题,特别是提出了建林下墓地的路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明确了领导机制、部门责任、资金投入和宣传引导等相关要求,并提出了省级社会事务专项补助资金60%以上用于支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建立湖北省“十四五”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项目库等举措。

三、两点说明

(一)关于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类型。《规划》提出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略有不同,主要是考虑到我省与江浙等发达地区在殡葬文化、风土人情等方面差异,群众对骨灰堂的接受程度还不高,需要有个认识、认同、接受的过程,如“十四五”期间只建设骨灰堂,可能会造成群众认可度低、设施使用率过低问题,散埋乱葬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现阶段,主要建设节地生态的公益性公墓,配建公益性骨灰堂,引导群众逐步转变安葬理念,这较为符合我省殡葬工作实际。

(二)关于《规划》中出现经营性公墓规划情况。《规划》为城乡公益性安葬设专项规划,其中出现经营性公墓规划情况,主要是考虑到《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提出经营性公墓数量和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后,需要明确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和布局规划,为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提供规划依据。2014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1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的要求,也需要在“十四五”规划中做出具体的规划,旨在全省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经营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安葬服务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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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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