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96/2020-106862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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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发文日期: | 2020-05-20 08:51 |
文   号: | 鄂民政发〔2020〕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全省民办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26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全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4月7日
全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在全省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26号)精神,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切实解决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按照整体规划、分年实施、先急后缓、全面推进的原则,从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三、改造范围
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2019年12月31日前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具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尚未整改到位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验收备案的。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状况,指导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制定消防安全改造方案,列出操作性强的整治措施,明确细化职责任务,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台账。
(二)项目申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会同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改造项目储备库,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填写《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向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改造项目申报。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三)项目审核。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理确定改造对象和改造内容,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
(四)工程实施。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纳入工程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
(五)实效评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应当在立项次年底前完成。改造项目房屋涉及功能变更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出具有关性质变更批准文书。改造项目工程竣工后,养老机构应及时向住建部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应及时办理。对本通知下发前,检查发现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办理消防审批程序,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养老机构,应参照此次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工程相关要求依法办理消防验收。验收通过或验收备案完成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形成项目改造报告并存档。
五、资金保障
各级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所需资金以养老机构自筹为主,各地可通过福彩公益金实行以奖代补。加大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确保改造工程任务如期完成,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第三方审计对改造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解决兜底民生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部门协作,切实推进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程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严格程序,规范实施。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作用,加强县级统筹,制定项目实施及资金补助方案,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摸底排查、项目审核、工程实施、实效评估等工作。要通过随机抽查、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方式对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三)督促检查,保证质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州)民政部门要定期汇总本辖区项目改造进展情况,并上报省民政厅,确保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圆满完成。
附件: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表(文末下载)
附件
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表
机构名称 | 开始投入使用 时间 | 年月 | |
机构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房产性质 | 原有□ 租赁□ 购买□ | 设置床位(张) | |
机构登记类型 | 民办非企业登记□ 工商登记□ | ||
实施改造 | (一)建筑耐火等级改造□ (二)建筑疏散楼梯或疏散出口改造□ (三)消防设施设置或改造: 室内外消防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 应急照明系统□ (四)自行选择改造: 简易喷淋系统□ 微型消防站□ (五)其他消防安全改造项目: | ||
申请材料 附件清单 | 1.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重大 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相对应的消防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 2.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或租赁房屋 书面认可材料。 3.根据改造方案(包含施工图纸),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概算---根据改造方案制定的工程造价概算。 4.自行选择实施的消防安全改造,应在消防设计和工程造价概算中写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承诺 | 按照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要求,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性。改造时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概算万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改造项目的监督指导,承诺项目完工后取得验收合格意见,如未达到要求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
县级民政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请在表格“□”中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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