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职能

(一)起草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措施、标准。负责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省民政厅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湖北省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