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政策解答

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04 14:17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关联交易事项分两款作了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的交易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等;(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如贷款担保;(5)提供资金,如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0)支付关键管理人薪酬。

慈善组织违法进行关联交易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第十四条关联交易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严重的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按照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不属于关联交易。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