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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工作有关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0-09-03 14:11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类型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包括:(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其他公益活动。

2.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公开募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4.发起人能否要求返还基金会的注册资金?

答: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来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5.基金会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吗?有专职要求吗?

答: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会秘书长必须专职。


6.哪些事项属于理事会的重大决策?

答: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当然,基金会也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认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7.承诺捐赠,基金会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款?

答: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必须支付该笔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8.企业捐赠股权怎么认定捐赠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9.基金会能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开展本机构设立时章程的业务范围中未包含的项目,如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0.慈善信托向哪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答: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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