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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慈善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17:02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21154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20215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219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作为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要素,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近期,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这些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为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成果共享,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服务、应急慈善、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是我省制定出台的慈善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弘扬慈善文化,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氛围;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激发慈善活力,汇聚帮扶资源,将发展慈善事业与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有效对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慈善制度,加大支持力度,规范慈善活动,着力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建设。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涵实质,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任务

(一)充分激发全社会慈善活力。《条例》结合实际规定了一系列慈善促进措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措施和责任。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相关促进措施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落实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和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理念。建立健全慈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向慈善组织、社会公众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支持慈善项目实施。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站点、慈善超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慈善设施,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利。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培养慈善专业人才。

(二)积极支持慈善组织发展。《条例》对加大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慈善组织发展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尽快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家慈善组织、一家志愿服务组织、一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目标,夯实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基础。推动通过孵化培育、公益创投、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依照其申请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对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的慈善组织,依申请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办理慈善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丰富慈善活动载体和形式。《条例》对进一步丰富新时代慈善活动的载体和形式,扩展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渠道,特别是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鼓励多种形式捐赠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依法落实。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支持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基金,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捐赠个人财产。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心理咨询、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支持。

(四)加快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条例》就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创新举措,主动作为,推动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将其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登记、慈善信托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慈善工作信息。推动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真实、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支持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三、精心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和第六个“中华慈善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专题宣传活动,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和知识普及率,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关切积极回应,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深入开展系统培训。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实际,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分类多形式对本系统相关人员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相关人员对《条例》的理解把握和贯彻执行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可将培训纳入民政部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内容。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对本级现行慈善相关的政策制度进行梳理,根据需要制定配套政策、制度,及时修订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确保政策完整统一、上下衔接,切实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四)加强跟踪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跟踪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已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21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事项,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落地见效。  

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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