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程某咨询社会散居孤儿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01 10:33 |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信件标题 | 孝感程某咨询社会散居孤儿政策 |
来信时间 | 2022年5月10日 |
主要诉求 | 我在我市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名小孩,并办理了领养证、落户等手续,小孩是否还属于规定的“社会散居孤儿”? |
承办单位 | 湖北省民政厅 |
答复时间 | 2022年5月11日 |
答复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文件明确,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综上,您已经办理了收养证、落户等手续,被收养的儿童与您就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您收养的儿童就不属于社会散居孤儿范畴,不能享受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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