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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9 15:40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20204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后出台的一项重要文件,《意见》对各项社会救助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为推动新时代社会救助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纲领性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增强社会救助兜底功能,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12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解决社会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分三个阶段明确改革目标:

2022年底,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体系。

2025年,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加丰富多元、水平适度、规范透明、饱含温度的社会救助服务。

2035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主要任务。《实施意见》主要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提出6项任务要求及22项改革措施。

一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大救助制度体系。针对低保和特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突遭困难等群体的不同需求,细化了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型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具体措施。将专项救助的范围从低保、特困扩大至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衔接。

二是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完善低保制度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明确分档或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将低保救助范围扩大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

三是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在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灾等专项社会救助措施的同时,明确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等救助帮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

四是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分类明确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方式。明确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急难救助工作安排。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进行“一事一议”审批。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五是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相关政策,细化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措施。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5%的原则,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是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升级。同时,实行省内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12345热线受理社会救助相关求助、投诉,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便捷服务。

(三)保障措施。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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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相关链接: 图解《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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