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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0 09:10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21〕 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实施有效服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2019年,民政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并明确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

出台《实施意见》的依据

民政部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全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八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思想引导,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特殊作用;二是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三是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四是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五是加强健康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卫生健康水平;六是加强家教支持,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七是加强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基本生活;八是加强社会资源链接,不断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专业化关爱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二是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相关部门“十四五”规划内容,统筹使用政府资金和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关爱服务项目建设。三是要建立信息台账,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一人一档”信息台账。四是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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