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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22 16:00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发〔2020〕29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界定了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范围,要求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地生态、群众受益、移风易俗的原则,以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

《意见》分别从编制专项规划、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严格建设标准、实行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意见》强调,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预先踏勘选址情况,编制覆盖全域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火葬区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葬需求,结合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迁坟的数量,测算确定墓区面积;坚持节地生态;按照“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标准建设,严格控制成本;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辖区内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村级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参照本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意见》规定,建立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参加的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单位(民政部门)和成员单位(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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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 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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