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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细化核对流程 加强完善机制建设————解读《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13 17:31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的难题,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自2009年以来,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探索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施行后,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全面建立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为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提高对象认定准确性、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2014年底,《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涵盖了主管部门、核对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核对对象、核对内容、核对方式等。但规定内容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在具体操作方面没有规范依据可循。因此,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鄂民政规〔20171号,以下简称《规程》)。

二、出台过程和依据

《规程》起草制定期间,省厅成立由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结合我省实际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并借鉴相关省市的有益经验做法,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466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等文件,草拟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17个市(州)及各县(市、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对机构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和框架

《规程》共分五章32条,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机构职责。明确了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核对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核对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各级核对机构主要负责本级核对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发数据接口,开展信息交换、接受委托开展核对工作等。

(二)核对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核对工作中的核对授权、信息录入、成员确认、乡镇审查、核对委托、核对受理、核对审批、核对提交、跨市州核对、结果确认、预警监控、出具报告、结果复核、审批反馈等操作步骤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基层工作人员开展核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三)工作规范。《规程》明确了开展核对工作应遵循“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的原则;各级核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在线查询、线下查询、线下采集的数据对接方式;核对档案应坚持“一户一次一档”,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信息安全。《规程》要求核对机构应加强对核对平台硬软件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核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核对机构应与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核对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更改、删除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违反《规程》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核对对象合法权益的,应由上级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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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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