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

湖北省养老服务投资招商指南

发布时间:2019-06-28 10:59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索 引 号: 011043196/2021-06479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9-06-27 10:59
文   号: 国办发〔2019〕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湖北省养老服务投资招商指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养老服务投资招商指南》,现予以公布。

湖北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7日

湖北省养老服务投资招商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强化现代服务业投资招商重点,不断拓展健康养老投资招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养老服务投资招商的质量和水平,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养老服务投资招商新格局,助推全省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养老服务发展总体思路及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着力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增加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及任务

1.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落实外资国民待遇,细化实化投融资、规划用地、税费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加快健康养老、医养结合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规模化、连锁化运营。推进大城市养老工作,完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制度,努力增加普惠型、护理型养老床位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服务外包、合作经营等方式承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2.提升居家社区养老品质,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融合发展。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推动落实社区养老设施配建要求,完善功能布局,加快建设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持续推进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推广“互联网+居家养老”模式,推动智慧健康养老发展,着力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3.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贯彻实施,开展养老机构国家标准等级评定。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康复、护理等机构合作,支持上门服务。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动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奖补、褒扬机制,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其能力素质和社会地位。

4.促进“养老+”融合发展。积极与发改、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沟通协调,优化并联机制,最大限度激发政策叠加效益,支持养老服务与健康、养生、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

三、养老服务投资招商重点领域

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促进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支持街道层面建设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支持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内含老年大学等学习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状况,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打造全省普惠旅居养老市场。

四、养老服务相关支持政策

(一)落实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同等运营补贴政策。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落实税费减免、土地、金融和民用水、电、气等优惠扶持政策。各地出台细化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政策,落实地方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二)支持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项目,与中央补助、城市优惠等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培育普惠养老市场,提质扩面增加服务有效供给。

(三)大力支持参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开展民办公助、服务外包,大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以服务外包方式为主的运营机制改革,将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医疗康复、陪餐送餐、卫生保洁、社会工作等服务部分或整体外包给专业化的服务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