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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16:48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索 引 号: 011043196/2021-11689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1-03-24 16:48
文   号: 鄂民政发〔2021〕1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29号)和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岗位职责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民政事业单位。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岗位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岗位设置要求

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关于岗位类别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要求,通过岗位调整、合并转换等方式,在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总量范围内,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可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三、岗位设置比例

(一)老年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民政事业单位,要聘用持有相应等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服务工作。各地应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底之前分别有60%80%90%的该类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力争到“十四五”末,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鼓励在单位内部设立社会工作部(科),逐步提高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和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人员的比例。

(二)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四、岗位名称及聘用条件

(一)岗位名称。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社会工作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按鄂人〔20093号文件已明确的规定执行。

(二)聘用条件。聘用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除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持有相应等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岗位的聘用和晋升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审核、组织实施等有关事宜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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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解读: 解读《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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