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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体育局 省扶贫办 省妇儿工委办 省妇联 省残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0 09:01 来源: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体育局 省扶贫办 省妇儿工委办 省妇联 省残联
索 引 号: 011043196/2021-09220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体育局 省扶贫办 省妇儿工委办 省妇联 省残联 发文日期: 2021-02-07 09:01
文   号: 鄂民政发〔2021〕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体育局 省扶贫办 省妇儿工委办 省妇联 省残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三留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六十周岁的妇女。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引导,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的特殊作用。通过思想引领、政策宣传、学习培训等系列有效措施,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听党话、跟党走把爱家和爱国统一起来,把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聚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家园建设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妇联换届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和实事的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洁美庭院”评选活动,积极注册成为巾帼志愿者,带头倡导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带头参与各类巾帼志愿服务,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妇儿工委办)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有意愿和有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创业知识培训。开展线上线下妇女手工、家政、电商等各类公益培训项目。结合本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开发既能兼顾照料家庭、又能发挥女性特点的培训课程,培养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带动辐射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优先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岗位。发挥巾帼示范基地作用,通过“摸底+培训+上岗”一条龙服务,推进以家政服务、手工编织和基地务农上岗为主,多种就业方式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灵活就业创业,增加农村留守妇女经济收入,提高其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积极邀请技术专家、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实地指导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技能等难题。充分发挥残疾人培训基地功能,对有培训需求和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留守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供相关就业信息,帮助其创收增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

(三)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农村文体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图书阅读、科学普及、文体活动等公共服务供给,积极开展“送戏下乡”“文艺院团百团上山下乡”等惠民演出活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积极培育农民健身活动骨干,鼓励广大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加各项健身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体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满足农村留守妇女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各级妇联执委和巾帼文明岗的独特优势,继续开展“千名执委联千家”“岗村结对”等活动,利用元旦、春节、妇女节、母亲节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要健全“妇女之家”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精准服务,提升关爱服务能力。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专业力量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知识培训、家庭教育辅导、健康讲座、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相关内容,及时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妇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妇儿工委办、省卫健委)

(四)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水平和权益维护意识。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大对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做到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早化解。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工作,切实保证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留守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乡镇(街道)妇女维权站点、村“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妇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加强健康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卫生健康水平。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工作,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网络健康微课、发放健康宣传册等传播健康知识的活动,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优先为有需求的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残联、省妇儿工委办)

(六)加强家教支持,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充分发挥妇女之家、儿童之家、亲子阅读体验基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通过各类亲子活动、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传播科学的育儿理念,普及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开展家庭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要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实施家庭教育、亲子阅读和儿童安全自护教育等公益项目,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科学家庭教育观念,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水平和能力,丰富她们的精神世界。继续实施好“家长学校”“流动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大讲堂”等家庭教育项目。(责任单位: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妇儿工委办)

(七)加强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信息比对。强化脱贫不稳定和边缘易致贫农村留守妇女动态监测和帮扶,切实防止返贫和新致贫。(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八)加强社会资源链接,不断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专业化关爱服务。支持公益组织和慈善力量为农村低收入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和项目。继续推动“公益木兰”“金凤工程”“童伴妈妈”等公益项目在各地广泛开展,努力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关爱服务内容。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结对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农村低收入留守妇女及其家庭的关爱帮扶。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的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妇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妇儿工委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切实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普惠性、常态化的关爱服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落实相关职责,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内容,积极推动落实。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落实。各地要落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相关工作资金保障政策,统筹使用政府资金和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项目建设。

(三)建立信息台账。各地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系统,做好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统计录入工作,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一人一档”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走访制度。

(四)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工作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制度体系。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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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体育局

省扶贫办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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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解读: 解读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相关链接: 省民政厅等1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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