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96/2019-40868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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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9-03-18 10:00 |
文   号: | 鄂民政发〔2019〕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办)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乡(镇、街道办)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乡镇商会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办)商会的会员由在该乡(镇、街道办)登记注册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构成,作为联合类社团进行登记。乡(镇、街道办)商会的名称构成为:县(市、区)名称+乡(镇、街道办)名称+商会,如XX县XX镇商会。乡(镇、街道办)商会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依法登记,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二、县级工商联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县级工商联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前置审查,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办)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会依法成立。要切实担负起所主管乡(镇、街道办)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商会清算工作。
三、规范乡(镇、街道办)商会的业务范围。乡(镇、街道办)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商会发展情况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是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三是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制订并负责实施商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商会与其他行业或者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四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协调会员关系;五是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事项。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工商联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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