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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25 14:49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索 引 号: 011043196/2019-40862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8-04-09 10:20
文   号: 鄂民政发〔2018〕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突出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坚持市场选择。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三是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四是坚持便民惠民。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五是坚持经办能力专业化。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协作意识强的专业化队伍。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助政策有效落实,精准救助持续发力,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本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其中,市州可重点向社会力量购买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 

(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可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完善购买机制。各地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2018年,各市州可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省里将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购买方式、程序和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由购买主体用于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等服务,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乡镇民政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经费、就业公益性岗位等,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和救助工作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强窗口建设。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在乡镇(街道)层面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责任明确、流程清晰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上墙公开,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充实经办力量。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经整合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仍不足的,不新增编制,通过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相关社会组织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原则上,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要达到以下标准: 

1.县(市、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在现有编制内,按照每2500人次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临时救助对象等,下同)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2.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配备,在现有编制内,按照常年救助对象人次数1万以下配备3名工作人员,对象人次数每增加1万增配工作人员1名的标准,配齐配强基层核对工作人员。 

3.乡镇(街道)民政办人员配备。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有关规定,确保救助对象超过1000人的乡镇(街道)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 

4.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落实《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 

同时,市(州)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人员配备。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国家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联通和与相关部门数据网上交换的核对平台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体系,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要加强教材开发,实行省对市县、市州对县乡、县对乡村分级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六)确保基层队伍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一线岗位民政干部职工管理,做到工作上多支持、政治上多关注、生活上多帮助,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环境,解决实际困难。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原则上基层一线民政干部任职2年内不宜流动,确保基层干部队伍相对稳定。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加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制定社会救助容错免责清单和问责办法,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在本文件出台后半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8年开始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岗位和公开招聘等方式,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9日 

附件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工作类别 

项   目 

事务性工作 

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 

社会救助对象摸底排查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社会救助业务培训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社会救助法律咨询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购买的其他社会救助事务 

服务性工作 

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社会救助对象康复训练 

社会救助对象送医陪护 

社会救助对象社会融入 

社会救助对象能力提升 

社会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资源链接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购买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相关链接:为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助推加油——《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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