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

省民政厅 省老龄办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1 11:43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索 引 号: 011043196/2019-40810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7-04-19 11:25
文   号: 鄂民政发〔2017〕1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省民政厅 省老龄办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质监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精神,我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民政厅 省老龄办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19日

   

  

  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群体的福祉,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机构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机构“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到2017年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具雏形,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机构。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化养老机构,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范围

  全省城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农村福利院、光荣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等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全覆盖。

  三、行动内容

  (一)开展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治方向和内容,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转变,夯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可持续改善基础。

  (二)完善养老机构组织和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9号令)、《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配齐配强管理人员,按规定比例配足护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绩效考核,强化养老机构负责人作为养老服务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以服务外包为重点的公建民营改革,着力解决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管理涣散、制度缺失、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

  (三)实施养老机构能力提升工程。一是实施公办城市养老机构护理院建设工程。多方筹集资金,依托城市福利院新建、改建失能老人护理院。同时要重点加强适老设施环境的改造、失能护理床位的设置和基本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备,护理型床位每年提高10%。要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行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二是实施农村福利院“冬暖工程”和“平安工程”。“冬暖工程”项目省级按照平均每所福利院1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为每所农村福利院通过新建或改造设置集中供暖房并添置取暖设备,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2017年开始,连续四年实施农村福利院 “平安工程”,以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特护设施改造为重点,着力推进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2017年度确保完成工程总量的20%。三是持续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

  (四)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和《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等省级地方标准的贯标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展老年人入住评估,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要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要求。成立全省民政行业标准委员会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标准分会,优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依照标准加强监管,探索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价认证。

  (五)建立健全医养结合绿色通道。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6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鼓励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更好地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

  (六)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建立省、市、县、机构分级培训体系,确保新上岗养老护理员培训全覆盖;要督促养老机构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着力提高专职护理员工资待遇,力争达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要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专题教育和职业技能竞赛行动,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关爱老人、增强行业社会认同的良好氛围。支持养老机构引入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

  (七)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全省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事故的养老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设置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电话,依规依协议调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纠纷,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对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配合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养老机构要建立老年人意见征集、投诉反馈制度,让老年人参与养老机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过程。

  四、2017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

  2017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转变。检查整治重点是城镇各类养老机构和农村福利院、光荣院。2017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3月开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

  1.各地民政、老龄牵头,联合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成立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4月30日前,省、市州、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培训动员,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培训对象为各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养老机构院长、养老机构护理员。

  3.5月31日前,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机构信息第一轮摸底工作,并针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省民政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试点工作。

  4.5月31日前,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共同组织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见附件)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确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养老机构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治方案。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至9月)

  1.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予公布,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机构要给予表扬、宣传,并在相关激励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养老机构要督促指导整治,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养老机构,要依法处置。

  2.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市州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3.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大检查、大整治推动不力或滞后的地区进行督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养老机构进行集中曝光或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巩固深化阶段(10月至2017年底)

  1.10月,在国家联合督查组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查之前,省联合督查组将先行进行督查。

  2.10月,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对全省养老机构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照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

  3.10-12月,各地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统一组织开展。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组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各市(州)要成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专班,负责辖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负责本辖区行动的具体实施。各养老机构要成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养老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治和质量提升行动。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三)抓早抓细抓实。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及“冬暖工程”“平安工程”等专项方案安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和措施,及早召开动员会议,迅速部署,对标仔细检查,排查存在的不足、问题和隐患,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隐患要一抓到底。同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部署情况,争取重视支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应积极汇报。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上级补助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各地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

  请各市州民政局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电子邮箱:540032722@qq.com)。

  

   附件: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2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