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无障碍阅读|长者模式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6 09:33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索 引 号: 011043196/2019-40899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09-29 16:30
文   号: 鄂民政规〔2015〕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929

 

 

 

 

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附件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开办资金,举办者简介,住所。单位举办的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写明个人姓名并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 章程草案(根据湖北省社会组织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拟定)。

3. 负责人、理事(董事)名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董事)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执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除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附件二)。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三)。

3.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需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件的,还应提供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

4. 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附件四)。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 从业人员的名册及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7. 党建情况说明。

四、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

1. 申请人咨询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相关政策。

2.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申请人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设验资帐户,将开办资金打入帐户,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6.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7.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材料完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选举负责人,通过章程。

9.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10. 办理有关证照事宜: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银行申请将验资帐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买相关票据。

11. 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附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附件六)、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附件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附件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件九)、章程、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开办资金等事项的变更。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流程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变更事项。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相关变更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除外)。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4.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需要变更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三);

4.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6. 变更后的章程;

7.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变更理由要载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新更名的单位承担);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一);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住所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附件四)。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 变更后的章程;

6.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十);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以实物增资还需评估报告;

4. 变更后的章程;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 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 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 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7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流程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 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

3.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6. 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和财务凭证、内设机构印章。

7.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附件十二)。

 

   附件:1—1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