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96/2019-40918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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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1-09-30 16:32 |
文   号: | 鄂民政规〔2010〕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武汉城市圈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引导武汉城市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省部《共建武汉城市圈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合作协议,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
1、《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式样
2、《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式样
3、《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式样
4、《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式样
5、《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式样
6、《申请书》式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武汉城市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简称社区社会组织,下同)健康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省部《共建武汉城市圈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合作协议,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事业、志愿服务、公共服务、自助互助服务等需求为目的,由居(村)民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同时,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登记制,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街道或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负责审查、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定数量的成员;2、有主要负责人;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4、有一定数目的活动资金;5、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必须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构成:所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
章程应载明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吸收和退出方式及权利义务、活动经费筹措方式、民主议事规则,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等内容,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由居(村)委会盖章的《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2、《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3、有会员本人签名的会员名册;4、章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1、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2、在同一区域内已有名称、业务范围相同的;3、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1、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居(村)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等材料。2、居(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无异议的签署初审同意意见。3、社区社会组织将有关材料报送街道(乡镇)民政办审查、备案,街道(乡镇)民政办在收到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对核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颁发《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4、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由其负责人向居(村)委会提交解散、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居(村)委会将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交街道(乡镇)民政办,完成解散、终止手续。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每年11月30日前向居(村)委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开展活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居(村)委会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报街道(乡镇)民政办,民政办汇总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第十一条 居(村)委会应当整合社区(村)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便利。
第十二条 居(村)委会负责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定期听取居民或者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的行为,居(村)委会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拟请街道(乡镇)民政办收回备案证书,终止其活动。
第十三条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式样由湖北省民政厅监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活动并未能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武汉城市圈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级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工作细则。武汉城市圈外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 备案证书
湖北省民政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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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 备案证书
证字第 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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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业务范畴:
住 所:
负责人:
活动资金:
活动地域:
备案证书两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通过,备案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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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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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证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湖北省民政厅监制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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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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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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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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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经费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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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从业)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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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及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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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和联系人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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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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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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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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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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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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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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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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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填写表格时要附一份参加该社区社会组织的人员名册。2、表格一式三份,经备案机关审核备案后,一份社区社会组织留存,一份居(村)委会留存,一份备案机关留存。
表3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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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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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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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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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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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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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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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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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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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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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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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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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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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 组织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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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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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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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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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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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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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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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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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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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组织名称 |
|
备案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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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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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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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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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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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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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间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表5
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上年度数 |
本年度数 |
合计 | ||||||
社团 |
民非 |
|
小计 |
社团 |
民非 |
|
小计 |
| |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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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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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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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申 请 书
居(村)委会:
为了促进社区公益性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名称为 。该组织将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社区公益性活动为宗旨,促进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特此申请。
发起人(负责人)(签名):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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