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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30 16:49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索 引 号: 011043196/2019-40905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1-09-30 16:49
文   号: 鄂民政规〔201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规范化建设,现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乡镇 工作规范 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

(试行)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基层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人员配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精神,每个民政办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办)设1个岗位、人的乡镇(街办)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办)设3个岗位的标准,增设民政公益性服务岗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民政岗位工作,民政办工作人员要专职专用,至少要在民政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确保日常工作规范运行。

民政办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街办)双重管理。民政办工作人员调整应事前征求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二、办公条件

民政办要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小于50平方米,并悬挂××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牌子,启用印章。每个民政办应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相关设备和办公桌椅,满足工作之需。

三、工作经费

民政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正常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办)部门预算,保障民政办工作需要。

四、规章制度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市、区)、乡镇(街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乡镇(街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办理本乡镇(街办)救灾具体业务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报灾,管理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乡镇(街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4、承担本乡镇(街办)老年人、孤儿、五保户、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遗弃儿童的保护工作,负责乡镇(街办)福利院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本乡镇(街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及拥军优属的具体业务工作。做好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数据更新工作,并落实上述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

6、协助县(市、区)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7、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抓好城乡社区建设。

8、负责本辖区内未在县(市、区)实行集中登记的婚姻登记工作。

9、负责本乡镇(街办)殡葬改革管理相关工作。

10、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本乡镇(街办)地名命名、变更的报批和村户牌设置工作。

11、做好民政上访对象的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辖区民政工作对象稳定。

12、办理乡镇(街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实行主任负责制。民政办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一名。主任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2、熟练掌握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办理业务工作,热情接待办事群众。

4、经常深入村居住户,掌握困难群众和服务对象情况。每年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低保、五保等对象入户访视,掌握服务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或办理纳入和退出的相关手续,做到动态管理。

5、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6、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事,按时、足额发放救灾、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和优待、抚恤等各种款项并及时核销,不得滞留、挪用、克扣。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他人代领、代发。

7、妥善保存各种文件、资料、领款存根,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不得乱堆乱放,以防丢失。建立民政对象档案,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建立民政业务数据库,推进民政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9、实行政务公开。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对外公开,让群众知晓。

10、廉洁从政,不优亲厚友,不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

(三)信访工作制度

1、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民群众信访事项,积极承办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2、对群众来信,及时拆阅、详细登记,并呈报领导阅批,不得积压和丢失。坚持秉公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3、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诚恳,说话和气,讲究文明礼貌。认真填写来访登记单,详细整理接谈记录,将主要内容、意见和要求及时呈报领导阅批,妥善处理,及时反馈。一般性来访由接待人员明确答复,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4、处理来信来访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得随意许愿,乱开口子。坚持登记、呈阅、交办、催办、回告、审查、结案、建档的程序。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因故不超过90日)。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民政办的上访人员,按《信访条例》处理。

5、定期进行信访情况分析,综合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五、日常主要业务工作规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

户籍在本乡镇(街办)的居民,且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是:

1)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常年生活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难家庭。

2、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人员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7)其他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3、申请审批程序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办)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街办)干部和1名村居(社区)干部参加。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乡镇(街办)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审批。

4、补助标准

对城镇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5、保障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金一般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一般按季度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

6、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主要是对生活情况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发给停保书面通知单,收回低保证,对因死亡、婚嫁等原因造成低保家庭成员减少的,要相应核减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二)农村五保供养

1、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供养标准

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执行。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乡镇(街办)在30天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6个月供养金作丧葬费补助。

3、申请审批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五保供养金发放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证书由乡镇民政办代发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原则应由县级直接发放,即县(市、区)民政局提供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及发放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供养资金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由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若经乡镇财政所发放的,由民政办核对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后,乡镇财政所将供养资金核拨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对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在经本人同意并签订代领协议后,可委托他人凭相关证件代为领取。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更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已年满16周岁的,由村委会或福利院向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三)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

1)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

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提供证件

1)主治医师签名的住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城镇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首页及复印件;

4)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户主栏和患者本人栏);户主照片;属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的,还要提供相关救助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审批程序

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批复应通过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按书面申请批复的方式办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凭本人身份证、社会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由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并批复。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审批机关批复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在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垫付医疗救助金,并由救助对象签字认可。经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垫付款,由县级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般可在住院期间向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办)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出院结账后到指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代发银行、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4、救助标准

城乡贫困群众患大病住院治疗,扣除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补助、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原则上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救助,直至封顶线数额。大病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救助比例及封顶线由各地确定。

(四)灾情上报

1、辖区内自然灾害发生后,若出现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民政办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电话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县(市、区)民政局,并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调查核实受灾情况,指导帮助群众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初步核实情况,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并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文件形式,在12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报告中要重点反映受灾村组、受灾时间、受灾范围、受灾人数、房屋倒塌、财产损失及农作物受灾程度等详细情况。

3、如发生因灾死亡人员和灾民房屋倒塌情况,要及时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

4、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要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830之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5、《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填写说明

1)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乡镇填写到村组。

2)灾害种类:干旱、洪涝、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3)受灾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4)受灾时段:指灾害发生的持续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时分方式填写,从灾害发生时间起至灾害结束时间止。

5)受灾户数和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户数和人口数量。

6)因灾死亡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7)因灾失踪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因灾伤病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人口数量。

10)饮水困难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

11)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油料、麻类、糖料、烟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12)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13)绝收面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14)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15)因灾减产粮食数量:根据农作物因灾减产程度进行估算,农作物常年产量参照统计数据。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只计算经济损失,不计入粮食减产数量。

16)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7)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18)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9)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重置受灾体所需费用、折旧率、损毁率(损毁程度)三者之积。

20)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中农业损失的部分。损失粮食按当时市场价格逐项折算。

(五)救灾款物发放

1、救灾款物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因灾倒塌和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

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5)对因灾死亡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6)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以上范围外,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统筹安排使用。

2、救灾款物使用原则

1)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和贷款,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等。

2)重点使用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连续受灾区的灾民,特别是保障受灾后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

3、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1)救灾款物分配要严格遵循户主申报、村级评议、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救助对象和发放款物数额要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既要突出分类施救和重点救助,又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村(居)委会、民政办必须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倒房恢复重建对象要填写审批表,审批表要清楚反映审批流程,并附倒塌房屋和新建房屋的照片;

3)救灾款物发放要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分期拨付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灾民救助卡提前通知救助对象补助资金总数;

4)对无法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应急资金,由乡镇(街办)财政(经)所及时会同民政办按审批结果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救灾款物的发放要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

4、救灾资金发放期限

应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春荒(当年3—7月)、冬令(当年12月至下年2月底)救济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受灾困难群众。

5、救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乡镇(街办)救灾资金由财政资金管理中心专账管理,在国库的预算资金账户下,设救灾资金专户,不得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以外开设账户。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实施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执法监督。

(六)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3)签发婚姻证;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2)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少数民族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程序:

、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5、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现状;

3)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6、补办《结婚证》和申请复婚登记

参照结婚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8、收费标准

《结婚证》、《离婚证》每对9元。

9、监督与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10、赔偿责任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11、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实行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婚姻登记档案由登记机关负责管理,按年度立卷归档,保管期限100年。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类分别归档,按登记时间顺序排列。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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