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96/2019-40650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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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1-05-13 09:29 |
文   号: | 鄂民政函〔2011〕13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新形势下全省民政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信息对于民政事业发展的服务、促进作用,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民政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信息工作,建立规范、合理、统一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及时通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效率,提升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形成全省民政系统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大局,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采编、考核工作由省民政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厅办公室每月月底前通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上一月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包括被“湖北民政”门户网站、省厅信息刊物以及被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采用信息情况。以《信息采集情况通报》的形式下发,按积分值高低排序,实行一月一通报。通报项目包括:信息发布条数、发布得分,信息采用条目、数量、刊载信息的刊物,累计得分。
第三条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所辖县(市、区)民政局的信息采编。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信息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逐级审核、逐级上报”的信息报送原则,及时将信息报送至市、州民政局。
第四条 为实现信息的准确、高效、便捷发布,各市、州民政局要紧紧围绕民政主体工作,遵照“谁发布、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基本原则,由各市、州民政局网站管理员负责“市州风采”子网站发布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应确定1名网站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报送及“业务之窗”子网站的信息发布。已发布的信息,即视为报送稿已经相关负责人核签,如内容失实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要坚决避免同一信息在所属子网站重复发布。
第五条 信息报送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领导得力,分管领导、信息审核责任人、信息员职责明确。
(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规范。
(三)信息安全机制健全,建立了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上网的信息;严格管理厅门户网“市州风采”及“业务之窗”子网站后台维护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杜绝被他人使用或非法盗用现象。
(四)在确保信息质量的情况下,厅办公室将对信息发布较多的市州和处室在采用时给予倾斜,择优选用。
第六条 信息工作考核内容
(一)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报送数量、时效、质量以及被采用情况。
(二)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更新情况。
(三)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发布安全情况。
第七条 厅办公室对信息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管理,对被采用信息实行计分制。根据信息被采用的形式,采用不同的计分标准。
第八条 日常政务信息具体评分标准
(一)发布基础分
各市、州每月在“市州风采”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发布100条以下按照实际发布条数计分,100条以上(含100条)的,按100分计算。各处室每月在“业务之窗”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发布50条以下按照实际发布条数计分,50条以上(含50条)的,按50分计算。
(二)采用得分计分标准
1、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首页相关子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2、《湖北民政》内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3、《湖北民政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4、在《湖北民政内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每条计1分。
5、《湖北灾情简报》编发的信息,每条计2分,得到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6、上述1至5项中任两项以上(含两项)同时采用的,以采用分值最高的为基准分,再加计5分。
7、各市州、厅机关各处室经厅办公室上报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并被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各市州、厅机关各处室自行上报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并被采用的信息,报厅办公室备案后,每条计10分,得到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8、重特大事件要随时编发,重大活动要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工作动态、热点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凡逾期报送的信息,酌情计分。
9、对同一信息,按照“先发布、先采用”的原则,只给先发布的单位计采用分。
(三)予以扣分的五种情况
1、发布涉密以及不适合公开的信息,1次扣20分,不设上限。
2、重大信息漏报,1次扣20分。
3、信息严重失实,1次扣20分。
4、对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厅的约稿信息未按要求报送,1次扣20分。
5、信息发布有误、发布非民政信息、重复发布、随意删除已发信息等违反信息考核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况,每出现1次,扣10分,不设上限。
第九条 厅办公室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各单位信息报送与采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根据信息采用累计得分情况排定名次,并实行政务信息工作评选奖励制度。每年适时以湖北省民政厅名义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员和网站管理员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信息考核情况纳入省厅先进单位评选范畴。
第十一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对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群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各市、州和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网站管理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对计分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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