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96/2019-40681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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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0-09-01 10:11 |
文   号: | 鄂民政函〔2010〕24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州、省直管市民政局,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命名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命名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全面开展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创建考核命名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考核、社会公示、省厅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省示范单位)是全省民政系统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由省民政厅考核命名。省民政厅将在省示范单位中向民政部推荐申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报经民政部审批、命名。
第四条参加省示范单位申报的范围必须是以下12类单位:
1、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优抚医院);
2、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3、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4、军用饮食供应站;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6、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7、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
8、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等);
9、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10、救助管理机构;
11、婚姻登记机关;
12、乡镇民政工作机构。
第五条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并将与考核命名条件相适应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编目装订成册上报。
第六条省示范单位考核标准设基本分100分,具体从组织领导、依法办事、服务质量、政务公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七条 参评单位在创建期间有如下情况的一票否决:
1、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被上级主管单位通报批评的;
2、出现恶性服务事件且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班子成员或单位职工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八条 省示范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各市、州民政局对照考核命名条件检查考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推荐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审查申报推荐资料和现场考核验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湖北民政”网站进行为期两周公示。公示期满,由省民政厅命名表彰。
第九条 被命名表彰的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由地方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省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市、州民政局负责。如发现被命名单位有违反创建活动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所发生问题严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省民政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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