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96/2019-40602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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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0-03-16 10:14 |
文   号: | 鄂民政函〔2009〕34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建立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各业务处(科、股)室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民政系统基层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
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从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等方面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行风创建活动。已确定的12家试点单位和各地推荐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要求,对照创建内容,逐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基层单位的行风建设。
三、规范创建,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在省、部考核验收前,要按照民政部和省厅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办好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使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办法》。示范单位每两年考核命名一次,并在省级示范单位中向民政部推荐申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省级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被举报经查实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资格。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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